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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08/10/02

中華民國桌球協會重要公告 ⇒

ITTF RULES 2007-2009
國際桌球總會2007-2009規則修訂如下:(中華民國桌球協會預定於98年1月1日公告實施。於其中有關黏液部分提請大家特別注意)
2.4.7       應使用業經國際桌球總會批准,未經任何物理、化學或其他處理,用以改變或修正比賽時的特性、摩擦力、外觀、顏色、結構、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表面等等的覆蓋物。(註:禁止使用膨脹劑等)
2.6.5       當球被拋起時,發球員的非執拍手及手臂,應盡速移離該球與該球網之間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球與球網之間的位置是以球為準,朝向整個球網的無限延長線。
3.2.4.1    球員應負責保證其球拍黏貼膠皮之黏液不得含有有害的揮發性溶劑。
3.2.4.2    在世界及奧林匹克名銜的比賽、職業巡迴賽、及世界青少年巡迴賽,應實施球拍有害的揮發性溶劑檢驗,一旦驗出球員的球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拍含有違禁溶劑,將取消其比賽資格並告知其所屬協會。
3.2.4.3    所有國際桌球總會的比賽,應在空氣流通的適當地點設置膠皮黏貼處所,在比賽會場內任何地方均不能使用液體黏膠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"比賽會場"是指整個比賽會場的建築物及其地面,包括出入口、停車場及其他相關設施。
3.4.4.2.4  當裁判員接受有效的請求暫停時,應中斷比賽並以接近請求暫停方的手舉起白色牌;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並將該白色牌或標籤放在請求暫停方的檯區中 (中線中間)。
3.4.4.2.5  在請求暫停一方準備繼續比賽或將屆達一分鐘時,應盡速取回白色牌或標籤繼續比賽。


自2008年9月1日起生效(規則2.4.7):
覆蓋物的材質應使用國際桌球總會(ITTF)所批准,不得作任何物理的,化學的或其他的處理,以致改變或修正比賽時的特性、摩擦力、外觀、顏色、結構、表面等等。
這個意思是絕對禁止使用增強劑(booster)(調整器、增強器、改進器等),其目的是要改變某些事物,如果不是,意圖是什麼,你會發現那些產品宣稱是無害的,被ITTF允許的或沒有VC(揮發性的化合物)等等,沒有理由去相信這是真的,請懷疑它有害你的健康甚至包含有毒。
引用增強劑應用在海棉上的方式,根據我們的試驗,海綿是無法與覆蓋物分離的。
增強劑代表污穢、浪費時間、增加成本、不健康,且不合法的增進旋轉和速度,也許你已在比賽中查出其他和更好的方式存有相同的目的。
球員有責任使用乾淨的球拍,沒有揮發性的化合物且有正確的厚度,在使用膠水前新的膠皮要拿出塑膠袋外放在空氣中至少72小時,只可使用水性的膠水或PSAs,如有可能應經常攜帶一支備用球拍。
在錦標賽中使用一種叫enez的裝置測試揮發性的化合物,它能探出非常少量的溶劑當過量時顯現紅光,同樣有比現在更新更敏感的東西能探出增強劑,某些地方使用一種叫RAE的支援裝置更為敏感。
自從更正確的測量設備使用後,最大厚度(4mm)的測試將比以前更加的嚴格,我們的技術手冊T4敘述有關於厚度限制:"在比賽中球拍表皮的覆蓋物不應被擴大"。
我們都為了乾淨的運動在工作中,我們希望你現在更喜愛我們的比賽。

( 原文載自中華民國桌球協會於97年度第二次青少年精英賽秩序冊公告)...........97/10/02



道歉啟事 ►►

 

親愛的支持者,這個公告似乎有些遲,乃關於 Yasaka 各款的中國式球拍爾爾 ~~
目前本公司所曾經引進及即將引進的中直板諸如,馬林碳、馬林軟碳、Extra、Dynamix 17、Synergy 11 等等。
其實真的必須跟大家說聲抱歉,自去年初至今,日本 Yasaka 總公司供貨量少之又少,致使敝公司無法滿足 貴球友的需求。
雖說客戶訂單如雪片般飛來,敝司訂單亦如雨滴般吹至日本,仍然一直停留在只聞樓梯響,不見人下樓的階段。
雖經敝司再三催貨,日方尚且無法回答出何時能交貨?
由於 Yasaka 的球拍在中國大陸造成搶貨,致使瑞典代工廠生產塞車,無法完成交單手續。
敝司亦已於今年三月初向 Yasaka 下訂 Extra 7 ,不過很不幸,何時會到貨,我們也回答不出來.....
總而言之,言而總之,除了抱歉,還是抱歉。
對不起!對不起!對不起!對不起!對不起!對不起!對不起!對不起!對不起!對不起!...... 2008/08/06
國內賽事公告 ~~ 


中正盃參賽資格及賽制更改如下:
96年第31屆全國中正杯社會組桌球錦標賽比賽賽制修訂如下:原訂5單制改為5單2雙制,原訂雙敗淘汰賽制改為預賽分組循環,
決賽單淘汰賽制。每單位限報名1隊參賽,每隊限報名8名選手,本比賽賽制由今(96)年度起實施。(第9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)


全國中正杯社會組桌球錦標賽參賽資格限制修訂如下:凡中華民國國民具備下列任一條件者,得報名參加本比賽
(1)獲前一屆全國中正杯社會組桌球錦標賽前8名之球隊
(2)獲當年度台北市青年杯桌球錦標賽甲組團體賽前4名之球隊,須附證明文件
(3)獲當年度全國大專運動會桌球項目甲組團體賽前6名之球隊,須附證明文件
(4)獲最近一屆全國運動會桌球項目前8名之球隊,須附證明文件。
本參賽資格限制自97年度起實施。(第9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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